Article 71
In force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效能问责、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由本行政执法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决定;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决定或者报请本级监察机关决定;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决定,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备案。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扣证期间应当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