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未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四)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五)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
(六)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置罚没财物的;
(七)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八)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决定的;
(九)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
(十)未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十一)对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予移送的;
(十二)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或者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未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