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为实施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行政执法产生的收入同本机关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罚没财物。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