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行政执法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执法事项属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在告知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听证,应当公开征选社会公众代表参加。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等在听证举行的七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