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四)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不得将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