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