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自输配水主干管道至用户进水总阀门之间的公共供水管道以及取、净水构筑物、加压泵站、供水专用供电设施等附属配套设施。

(五)水源保护区内城市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