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按照管理职责,承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自然资源、财政、住建、生态环境、水务(水利)、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