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城市供水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三)用户将自来水管道与供热管道混接;
(四)用户擅自开、关城市供水管道阀门;
(五)危害城市供水的其他行为。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