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