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