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扩大担保物范围,允许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帐款、产品订单、保单、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改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提高抵(质)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