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联,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并支付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相关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禁止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状况和考核评价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