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下列关怀措施:
(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帮助,使其能够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并获得报酬。
(二)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的检查、诊疗费用纳入城乡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三)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基础教育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免收学前教育阶段的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减免高中教育阶段的学费、住宿费。
(四)符合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因艾滋病致孤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员,民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通道"将其纳入城乡低保,并给予生活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