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设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停车位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有偿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大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租金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车库、车位维修、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或者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规划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于停放车辆施划的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