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五)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六)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

(八)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物;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喇叭;

(十二)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十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