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