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及标准;

(十)确定物业服务形式、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