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改建、重建建筑物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七)改变共有部位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位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合法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于业主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除本条款第(四)项、第(五)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产生,业主代表不得少于全体业主的百分之五十。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