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责任及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按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围,由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承担;

(二)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由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