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六十天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六十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由原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物业、业主和日常物业管理资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

(三)对物业管理相关费用进行清算,并就业主欠交费用进行约定;

(四)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在交接工作未办结或者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行使物业服务管理权。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