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位置、面积及其权属;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不含人防地下室部分)、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