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风貌,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城乡特色风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编制城乡特色风貌专项规划,或者在编制、修改城市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时,设置特色风貌规划专篇;

(二)划定城乡特色风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控制区(以下简称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布;

(三)制定特色风貌的规划、建设标准和设计技术导则。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