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公布城乡特色风貌专项规划、特色风貌规划专篇、控制区的;
(二)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城乡特色风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三)发现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内违反特色风貌控制的建设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四)擅自修改城乡特色风貌专项规划、特色风貌规划专篇,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特色风貌规划要求实施行政审批的;
(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具有历史风貌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严重破坏或者损毁的。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