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