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在保修期内以及过保修期但未移交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已移交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二)分户供热的住宅小区,已安装热计量表的以热计量表为界,未安装热计量表的以锁闭阀为界,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外(含热计量表和锁闭阀)的供热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

(三)未分户供热的住宅小区,热用户室内自用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热用户室内共用的供热设施和室外的供热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因未履行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