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水费,并处应补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