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应急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源;不具备双地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应急备用水源及配套输水管网的建设方案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