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供水价格的调整与水资源费的调整实行联动机制,并按照用水类别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价格或者审核供水单位调价申请时,应当依法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网络公开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合理制定价格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