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供水服务。

供水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且停水时间超过十二个小时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停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临时供水措施、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等资料。因供水管线迁改工程开关阀门需要停水的,无需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停水申请,并自收到停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用户作出停水或者限制用水的行政决定,需要供水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供水单位,告知停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对象、期间、范围,并抄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停水或者限制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