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但因供水单位更新改造的除外。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保护方案并签订协议。建设单位负责承担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所需费用,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后的工程状况和质量不得低于原工程。供水单位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