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取得核准证后,食品小摊贩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分别适用本条例第六章第一节至第三节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