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海水浴场门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开放或者夜间开放的海水浴场不具备适宜照明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