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并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且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质量保证期;
(二)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建立完善的电梯零部件供应渠道;
(三)对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四)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五)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