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二)电梯改造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

(三)改造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