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电梯或者其主要安全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电梯停用超过一次定期检验周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且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在三十日内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
经安全评估结论为报废的,必须进行强制报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