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协商不成,经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仍然不能确定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