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获得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准确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对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个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纳入所在单位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考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