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畜禽、肉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他人违法屠宰畜禽,仍为其提供屠宰场所、肉品贮存场所或者设施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