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对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

畜禽屠宰厂(场)对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可以依法向组织监督抽查的畜牧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畜牧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