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车辆;
(二)故意阻碍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跨越或者钻越围墙、护栏、护网、站台门、验票机、车辆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
(八)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
(九)向轨道、车辆、通风亭、接触网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十)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
(十一)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二)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四)在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沿线,修建妨碍行车瞭望、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的建(构)筑物;
(十五)在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沿线,种植妨碍或者可能妨碍行车瞭望、侵入或者可能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的植物;
(十六)使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十七)在特别保护区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八)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