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减量和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的规划与建设、促进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