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推进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二)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协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倡导移风易俗,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促进村民之间、村民小组之间、村与村之间团结互助,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九)教育和引导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军烈属、五保户等特殊群体;

(十)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