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工作。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和绩效考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工作补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经费由本村集体经济负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