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备、服务便捷的新型农村社区。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发展农村社区居民自治的需要,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驻在农村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