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村应当建立协商民主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前,应当通过会议协商、对话协商、书面协商、网络协商等形式,组织村民和利益相关方开展讨论和协商,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