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