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禁止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

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或补植。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