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修路、修筑地上地下工程、勘探、钻井、开辟便道等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不足三十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方式进行。

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应给予草原承包经营者一次性补偿,并按照规定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