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有关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财物实施扣押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违法行为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被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并且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投诉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投诉。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举报、提供证据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